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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修订)

时间:2018-08-06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修订)》,已经18日省服务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2018126


福建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号 )和《福建省“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闽政办[2016]82号)要求,为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是按现代管理理念,以某一服务产业为核心,信息化为基础,服务业企业及其机构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形成一定规模集聚的区域。

    第三条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主要发展形态包括:现代物流园、创意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信息服务产业园、现代专业交易市场、综合型服务业集聚区、旅游文化休闲区、健康养生产业园等。

    第四条根据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布局,集聚示范区按所在行政区域分为A类和B类申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福州、厦门、泉州等市原则上按照A类申报,其余地区可按照A类或B类申报。已获得国家部(委、办)和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各类示范基地(园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五条省发改委、财政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省级集聚示范区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集聚示范区的组织初审及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发改委对推进省级集聚示范区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集聚示范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要求;

    (二)拥有明确的产权,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以上的使用权;

    (三)边界清晰、形态突出、目标明确,有园区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规划且符合城乡规划;

    (四)园区内实行统一管理,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区域内产业关联度高,集约集聚集群发展特色突出,在全省同类集聚区中有较大影响,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六)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符合集聚区业态类型的企业数量和规模要占该集聚区主导地位,且其中应占一定比例的“四上”企业(详见第十七条)。不符合集聚区业态类型的企业不作为认定支撑条件。

    第八条各类省级集聚示范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代物流园。是指依托交通枢纽或海关特殊监管区,以现代物流产业为主体,以集聚第三方或第四方物流企业为主,形成社会化加工、配送、分拣、包装、仓储、运输、货代、信息有效集中的区域。

    A

    1、在港口、空港、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或海关监管区及生产、生活物资等大宗货物集散地的物流园,园区业务辐射海内外;

    2、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拥有6种以上物流功能(仓储、加工、包装、分拣、货代、搬运装卸、信息、配送,为小微企业融资、代理园区团体保险等),并具备物流配套服务的基本功能;

    3、仓储、流通加工区面积不小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在提供仓储、运输等传统服务的同时,拓展保税物流、仓单质押、信息整合等服务;

    4、入驻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30家以上,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9家,且4A及以上企业不少于1家,3A企业不少于5;园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B

    1、利用交通枢纽或海关为区域生产、生活需要而运输配送的物流园,园区业务以省内为主,辐射国内;

    2、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拥有4种以上物流功能(仓储、加工、包装、分拣、货代、搬运装卸、信息、配送,为小微企业融资、代理园区团体保险等),并初步具备物流配套服务的基本功能;

    3、仓储、流通加工区面积不小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4、入驻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20家以上,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4,3A以上企业不少于1;园区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二)创意产业园。以研发设计、文化传媒、影视制作、艺术设计、建筑设计、广告策划、游戏动漫、数字创意等多种创意类型企业为主体,集技术检测、技术研发、工程试验、成果转化平台于一体,以创意工作室为主、相关配套企业集聚的区域。

    A

    1、有不低于3万平方米办公场所;为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孵化、检测检验和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2、产业特色鲜明,拥有注册创意及相关产业链配套企业40家以上,能够引领相关创意产业的发展,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每年举行1次以上创意产品展示发布会或创意产品大赛与制造企业对接会。

    B

    1、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办公场所;为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孵化、检测检验和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2、产业特色鲜明,拥有注册创意及相关产业链配套企业25家以上,能够引领相关创意产业的发展,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每年举行1次以上创意产品展示发布会或创意产品大赛与制造企业对接会。

    (三)电子商务产业园。是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地理位置或虚拟网络平台集聚电商企业、配送服务及辅助企业,形成电商产业链,促进电商集聚发展的专业园区。

    A

    1、有不低于3万平方米办公场所,并具有电子商务企业所需的基础营运平台支持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

    2、至少具有电子商务功能(战略咨询、技术开发、网络推广、拍摄服务、信用认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发布、网上交易、仓单质押、融资、加工、物流、配送)中8种以上功能;

    3、入驻企业50家以上,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20;园区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

    4、有不低于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仓储区域。

    B

    1、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办公场所,电子商务企业所需的基础营运平台支持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基本完善;

    2、至少具有电子商务功能(战略咨询、技术开发、网络推广、拍摄服务、信用认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发布、网上交易、仓单质押、融资、加工、物流、配送)中6种以上功能;

    3、入驻企业30家以上,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10家;园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

    4、有不低于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仓储区域。

    (四)信息服务产业园。是以软件开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服务为核心,在城市规划区和各类开发区内有众多信息技术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集聚的区域。

    A

    l、办公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配套的相关基础设施完备;

    2、入驻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数不少于100家,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40家;

    3、产业特色鲜明,至少有2个主导产品各占省内较大份额,拥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能力;

    4、有为中小微企业招商、融资能力,每年举行信息技术产品展示发布会、推介会各1次以上。

    B

    l、办公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具有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配套的相关设施完备;

    2、入驻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数不少于80家,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30家;

    3、产业特色鲜明,至少有1个主要产品占省内较大份额,拥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能力;

    4、有为小微企业招商、融资能力,每年举行信息技术产品展示会、推介会各1次以上。

    (五)现代专业交易市场。是以产品批发为主体,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结合,以集中管理、租赁经营为主要形式,依托一类有形产品,在商品集中生产地或城郊结合部的交通枢纽区域,集中布局建设集电子商务、商品展示、商品交易、批发零售、研发设计、旅游会展、价格发布、仓储物流等为一体的集中区域。

    A

    1、依托当地特色产业(品)或地理位置和交通便利的优势,采取有形和无形相结合,主要从事工农业产品、基础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私人定制产品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交易;

    2、具有产品展示、交易、电子商务、交易结算、质量检测、仓储运输、加工配送、价格形成、信息发布、设计、展会等功能8项功能及以上;

    3、主导商品交易额位于全省前3名,原则上同类专业交易市场只认定1个。

    B

    1、依托当地特色产业(品)或地理位置和交通便利的优势,采取有形和无形相结合,主要从事工农业产品、基础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私人定制产品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批发;

    2、具有产品展示、交易、电子商务、交易结算、质量检测、仓储运输、加工配送、价格形成、信息发布、设计、展会等功能6项以上;

    3、主导商品交易额位于全省前3名,原则上同类专业交易市场只认定1个。

    (六)综合型服务业集聚区。指依托开发区、产业园区、高效生态农业基地,为园区、基地内企业提供科研、金融、物流、贸易、培训、商务、信息、检验检测、展示、设计、商业、中介、咨询、法律等综合性配套服务的区域。

    A

    1、在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效生态农业基地内设立的,能为开发区(园区、基地)制造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服务企业。

    2、办公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8家;

    B

    1、在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效生态农业基地内设立的,能为开发区(园区、基地)制造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服务企业。

    2、办公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5家;

    (七)旅游文化休闲区。以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特色文化街区为载体,以游客为服务对象,挖掘福建特色文化内涵,拓展传统旅游观光功能,提供观赏、品尝、休闲、康体、游乐、自驾露营、会展服务等旅游消费产品以及观光游憩、休闲度假、文化体验等多元旅游经营活动的综合性集聚区域。

    A

    1、具有包括文化休闲旅游、体育休闲旅游、养生休闲旅游、自驾车露营、研学旅游、旅游演艺、购物、商务会展、餐饮、节庆等生产经营6种以上服务业态;

    2、入驻企业50家以上,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12家;且入驻一定数量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或中华老字号等企业。

    B

    1、具有包括文化休闲旅游、体育休闲旅游、养生休闲旅游、自驾车露营、研学旅游、旅游演艺、购物、商务会展、餐饮、节庆等生产经营4种以上服务业态;

    2、入驻企业30家以上,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6家;且入驻一定数量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或中华老字号等企业。

    (八)健康养生产业园。指以医疗、体育、休闲、自然、生态文化、独特介质等形式,给人们放松、调整、健康、健美、益智、延年等各类活动的区域。

    A

    1、有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

    2、具有应用治疗、保健、体育、健身、度假、运动养生、生态养生、文化养生等形态中的一种或多种健康养生形式。同时应具备医疗保健、康复、健身、养护、护理、传授(康体技能、养生知识、休闲技艺)等4种功能以上;

    3、入驻企业20家以上,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6家。

    B

    1、有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

    2、具有应用治疗、保健、体育、健身、度假、运动养生、生态养生、文化养生等形态中的一种或多种健康养生形式。同时应具备医疗保健、康复、健身、养护、护理、传授(康体技能、养生知识)等3种功能以上;

    3、入驻企业10家以上,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3家。

    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九条省级集聚区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底前。

    第十条申报省级集聚区,由申报单位经所在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发改委、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管理机构情况;

    (二)集聚区发展规划(包括集聚区平面图、功能布置图)且符合城乡规划情况;

    (三)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资料;

    (四)入驻企业目录、企业基本情况;

    (五)经所在地统计部门确认的“四上”企业名单;

    (六)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七)所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类型对应的相关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

    (八)申报单位应对以上材料出具真实性承诺函;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中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由省发改委、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核实后提出评审意见或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

    第四章认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省发改委、财政厅对提交的评审意见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后,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省发改委、财政厅对没有异议的项目和有异议经调查核实排除的项目进行认定,并对认定的项目授予“福建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第十三条按照《福建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经认定的省级集聚区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省级集聚示范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每两年考评一次。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省级集聚示范区应按年度向所在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集聚区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报告,由其汇总后报省发改委。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根据我省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集聚区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修订。

    第十七条“四上”企业是指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四上”企业主要是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三大类。具体为:年批发营业额在2000万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零售营业额在500万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在200万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由省发改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